法院诉讼费计算器

按国务院令第 481 号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 13 / 14 条口径,分段累计计算案件受理费、保全费与执行费

在线诉讼费计算器:输入诉讼标的额,按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第 13 条财产案件 10 档「分段累计」标准逐档算出案件受理费 (1 万以下 50 元 → 2000 万以上 0.5%,超额累退),并支持非财产案件按件标准、离婚财产分割加收、保全费(上限 5000 元)与 执行费(执行后交纳)的组合测算,一键得出受理费 + 保全费 + 执行费合计;内置「简易程序减半」开关与调解结案减半提示。 全部计算在浏览器本地完成,不上传、不保存任何金额数据。

案件与费用信息

元

按第 13 条第 1 项「分段累计」交纳:不超过 1 万元每件 50 元,超出部分按 2.5% 逐档递减至 0.5%。

元

第 14 条第 2 项:不超过 1000 元或不涉财产的每件 30 元;1000–10 万部分 1%;超 10 万部分 0.5%,最高不超过 5000 元。

元

第 14 条第 1 项:不超过 1 万元每件 50 元;1–50 万部分 1.5%;50–500 万部分 1%;500–1000 万部分 0.5%;超 1000 万部分 0.1%。

诉讼费测算结果

预计诉讼费合计(受理费 + 保全费 + 执行费)

¥11,220.00

案件受理费

2,300.00

保全费

1,520.00

执行费

7,400.00

案件受理费(第 13 条)

2,300.00

分档计费部分比例费用
不超过 1 万元每件固定50 元 / 件50.00
1 万 – 10 万元部分90,000.002.5%2,250.00
分段累计合计2,300.00

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,执行后交纳(《办法》第 20 条);没有执行金额的每件 50–500 元。

调解结案提示: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(《办法》第 15 条)。该减半与简易程序减半能否叠加、如何计算,各地法院掌握不一,本工具默认不叠加,最终以法院核定为准。

本工具按国务院令第 481 号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现行条文口径估算,仅供计算参考,不构成法律意见; 减半规则的叠加、幅度内按件金额及最终收费以受诉法院核定为准,个别案件类型(知识产权、破产、支付令等)另有标准,重要事项请咨询受诉法院或执业律师。

#什么是法院诉讼费计算器?

法院诉讼费计算器是一款在线诉讼成本测算工具,依据 2007 年公布施行的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》(国务院令第 481 号)第 13 条、第 14 条的分档标准: 输入诉讼标的额即可按「分段累计、超额累退」规则逐档算出财产案件受理费,同时测算申请保全费与执行费,组合得出预计总支出; 支持非财产案件的按件标准、离婚财产分割 0.5% 加收、简易程序减半开关与调解结案减半提示。 全部计算在浏览器本地完成,不保存任何输入。

财产案件受理费怎么算?

《办法》第 13 条第 1 项: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,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—— 不超过 1 万元的部分每件 50 元;超过 1 万至 10 万元的部分按 2.5%;10 万至 20 万元部分 2%;20 万至 50 万元部分 1.5%; 50 万至 100 万元部分 1%;100 万至 200 万元部分 0.9%;200 万至 500 万元部分 0.8%;500 万至 1000 万元部分 0.7%; 1000 万至 2000 万元部分 0.6%;超过 2000 万元的部分 0.5%。每段只对「超出上一档的部分」计费,越高的部分费率越低。 例:标的 10 万元 = 50 + 9 万 × 2.5% = 2300 元;标的 500 万元 = 46800 元;标的 1000 万元 = 81800 元。

标的额区间费率速算公式(金额 × 费率 + 速算数)
不超过 1 万元—每件 50 元
1 万 – 10 万元2.5%金额 × 2.5% − 200
10 万 – 20 万元2%金额 × 2% + 300
20 万 – 50 万元1.5%金额 × 1.5% + 1300
50 万 – 100 万元1%金额 × 1% + 3800
100 万 – 200 万元0.9%金额 × 0.9% + 4800
200 万 – 500 万元0.8%金额 × 0.8% + 6800
500 万 – 1000 万元0.7%金额 × 0.7% + 11800
1000 万 – 2000 万元0.6%金额 × 0.6% + 21800
超过 2000 万元0.5%金额 × 0.5% + 41800

非财产案件按件交多少?

  • 离婚案件:每件 50 元至 300 元;涉及财产分割、财产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不另行交纳,超过 20 万元的部分按 0.5% 交纳。
  • 侵害姓名权、名称权、肖像权、名誉权、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案件:每件 100 元至 500 元;涉及损害赔偿的,5 万元以下不另行交纳,5 万至 10 万元部分按 1%、超过 10 万元部分按 0.5% 交纳。
  • 其他非财产案件:每件 50 元至 100 元。
  • 劳动争议案件:每件 10 元(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还可以不预交受理费)。
  • 管辖权异议不成立的:每件 50 元至 100 元。
  •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:无争议金额的每件 500 元至 1000 元;有争议金额的按财产案件标准。

保全费和执行费怎么算?

保全费(第 14 条第 2 项):按实际保全的财产数额——不超过 1000 元或不涉财产的每件 30 元; 1000 至 10 万元部分按 1%;超过 10 万元部分按 0.5%;但最多不超过 5000 元。 速算:1000–10 万 = 数额 × 1% + 20;超 10 万 = 数额 × 0.5% + 520(如保全 20 万元 = 1520 元)。 执行费(第 14 条第 1 项):执行金额不超过 1 万元的每件 50 元;1 万至 50 万元部分 1.5%; 50 万至 500 万元部分 1%;500 万至 1000 万元部分 0.5%;超过 1000 万元部分 0.1%。 速算:1–50 万 = 金额 × 1.5% − 100;50–500 万 = 金额 × 1% + 2400;500–1000 万 = 金额 × 0.5% + 27400(如执行 50 万元 = 7400 元)。 注意: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,执行后交纳(第 20 条)。

简易程序和调解结案能省多少?

《办法》第 16 条: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(标的 10 万元案件由 2300 元降为 1150 元); 第 15 条: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,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。 两项减半仅针对「案件受理费」,不影响保全费、执行费与第 11 条的证人、鉴定等实际支出费用; 两项能否叠加适用各地法院掌握不一,最终以法院核定为准。此外,被告提起反诉、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合并审理请求的,分别减半交纳(第 18 条)。

诉讼费最终由谁承担?

《办法》第 29 条: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,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; 部分胜诉、部分败诉的,由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双方各自负担的数额。 预交只是程序要求:原告、上诉人按通知预交,被告反诉的由被告预交;经调解达成协议的,诉讼费负担由双方协商(第 31 条)。 因此本工具算出的是「预交口径」的预计金额,结算多退少补。

#常见问题 (FAQ)

标的 10 万元要交多少受理费?

50 元(1 万以下固定)+ 9 万 × 2.5% = 2300 元。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则减半为 1150 元;调解结案或撤诉的同样减半。

保全 20 万元收多少保全费?

超过 10 万元部分适用 0.5%:20 万 × 0.5% + 520 = 1520 元。保全费最高不超过 5000 元,不超过 1000 元或不涉财产的每件 30 元。

执行 50 万元收多少执行费?

50 万 × 1.5% − 100 = 7400 元。执行申请费不由申请人预交,执行后交纳(《办法》第 20 条)。

劳动争议案件交多少诉讼费?

劳动争议案件每件 10 元(《办法》第 13 条第 2 项第 4 目);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还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。

简易程序减半后调解结案还能再减吗?

第 16 条简易程序减半与第 15 条调解结案(或撤诉)减半是两条独立规则,能否叠加计算各地法院掌握不一,本工具默认不叠加,最终以法院核定为准。

算出的诉讼费是最终要交的吗?

是「预交口径」的预计金额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 / 上诉人预交,保全费由申请人预交,执行费执行后交纳;结算时由败诉方负担、多退少补,幅度内按件金额以法院核定为准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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